

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4年12月27日第268-XIII号法典。
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1994年12月27日第269-XIII号决议生效
一般部分
第1节。一般规定
第一章。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
第1条。受民法管辖的关系
1.民法规定货币和其他平等财产关系;以及与财产有关的个人非财产关系,公民是受民法管辖的关系的参与者,法人,国家,以及行政和领土单位。
2.个人非财产关系,与财产无关的,由民事立法规定,因为法律没有另行规定,或者个人非财产关系的实质没有产生。
3.家庭,劳动关系和自然资源利用关系和环境保护关系,符合特征,如本条第1款所述,在下列情况下适用民法:当这些关系没有相应的家庭关系来调节时,劳动立法,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法。
4.财产关系,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行政或其他权力服从,包括税收和其他预算关系,民事法律不适用,但下列情况除外,由法律规定。

我们哈萨克斯坦人民,因共同的历史命运而团结在一起,
在原哈萨克斯坦土地上建立国家,承认我们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公民社会,
致力于自由、平等、和谐的理想,希望在国际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,
意识到自己的重大责任在当代和后代人面前,基于其主权权利,我们采用这部宪法。
第一节
总则
第一条
1.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自称是一个民主、世俗、法制和社会的国家,其最高价值是个人、其生命、权利和自由。
2. 共和国活动的基本原则是: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、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经济发展、哈萨克斯坦爱国主义、通过民主方式,包括在全国公投或议会中投票,解决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。
第二条
1.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实行总统制的单一制国家。
2. 共和国的主权遍及其全部领土。国家保障其领土完整、不可侵犯和不可分割。
3.共和国的行政区域结构和首都的地位由法律规定。哈萨克斯坦的首都是阿斯塔纳市。
3-1。在阿斯塔纳市内,可以根据宪法建立金融领域的特殊法律制度。
4.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哈萨克斯坦国名相同。
第三条
1.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是人民。
2. 人民通过共和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直接行使权力,同时也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构。
3.任何人不得篡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权力。滥用权力将受到法律的惩罚。总统有权代表人民和国家发言,共和国议会也有权在宪法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发言。共和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机构在授予的权力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事。
4. 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是统一的,根据宪法和法律,按照立法、行政和司法部门划分、相互制衡的原则行使权力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