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
档案版本
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4年7月3日第226-V ZRK号法典 目录 RCPI! 注:本法典的实施顺序见第467条 注释。 全文中:“信息通信网络”、“信息通信网络的”和“信息通信网络的”分别被替换为“电信网络”、“电信网络的”和“电信网络”;“国家电子信息资源”和“国家信息系统”分别被替换为“政府电子信息资源”和“政府机构信息系统”,依据2015年11月24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19-V号法律(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);“艾滋病/HIV”被替换为“艾滋病”,依据2018年12月28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208-VI号法律(自首次正式公布后十个日历日生效)。

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档案版本 2015年10月31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典第377-V ZRK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 注释:在法典全文中,“有偏差行为的儿童”一词被删除;“特殊监管机构”、“特殊监管机构组织”、“特殊监管组织”分别被替换为“特殊监管教育机构”、“特殊监管教育组织”、“特殊监管教育组织”,根据2019年4月1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240-VI号法律(自首次官方公布之日起十个日历日后生效)。
Гражданский процессуальный кодекс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
Архивная версия
Кодекс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 от 31 октября 2015 года № 377-V ЗРК.
Вводится в действие с 1 января 2016 года.
Сноска. По всему тексту Кодекса:
слова "для детей с девиантным поведением" исключены;
слова "организации с особым режимом содержания", "организацию с
особым
режимом содержания", "специальную организацию с особым режимом
содержания" заменены соответственно словами "организации образования с
особым режимом содержания", "организацию образования с особым режимом
содержания", "организацию образования с особым режимом содержания" в
соответствии с Законом РК от 01.04.2019 № 240-VI (вводится в действие по
истечении десяти календарных дней после дня его первого официального
опубликования).

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4年12月27日第268-XIII号法典。
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1994年12月27日第269-XIII号决议生效
一般部分
第1节。一般规定
第一章。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
第1条。受民法管辖的关系
1.民法规定货币和其他平等财产关系;以及与财产有关的个人非财产关系,公民是受民法管辖的关系的参与者,法人,国家,以及行政和领土单位。
2.个人非财产关系,与财产无关的,由民事立法规定,因为法律没有另行规定,或者个人非财产关系的实质没有产生。
3.家庭,劳动关系和自然资源利用关系和环境保护关系,符合特征,如本条第1款所述,在下列情况下适用民法:当这些关系没有相应的家庭关系来调节时,劳动立法,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法。
4.财产关系,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行政或其他权力服从,包括税收和其他预算关系,民事法律不适用,但下列情况除外,由法律规定。

我们哈萨克斯坦人民,因共同的历史命运而团结在一起,
在原哈萨克斯坦土地上建立国家,承认我们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公民社会,
致力于自由、平等、和谐的理想,希望在国际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,
意识到自己的重大责任在当代和后代人面前,基于其主权权利,我们采用这部宪法。
第一节
总则
第一条
1.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自称是一个民主、世俗、法制和社会的国家,其最高价值是个人、其生命、权利和自由。
2. 共和国活动的基本原则是: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、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经济发展、哈萨克斯坦爱国主义、通过民主方式,包括在全国公投或议会中投票,解决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。
第二条
1.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实行总统制的单一制国家。
2. 共和国的主权遍及其全部领土。国家保障其领土完整、不可侵犯和不可分割。
3.共和国的行政区域结构和首都的地位由法律规定。哈萨克斯坦的首都是阿斯塔纳市。
3-1。在阿斯塔纳市内,可以根据宪法建立金融领域的特殊法律制度。
4.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哈萨克斯坦国名相同。
第三条
1.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是人民。
2. 人民通过共和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直接行使权力,同时也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构。
3.任何人不得篡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权力。滥用权力将受到法律的惩罚。总统有权代表人民和国家发言,共和国议会也有权在宪法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发言。共和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机构在授予的权力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事。
4. 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是统一的,根据宪法和法律,按照立法、行政和司法部门划分、相互制衡的原则行使权力。

